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全匯集
業務招待費
一、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Z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具體規定
1.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也就是說,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特殊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復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span>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4.查補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因此,如果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其就應該對應調整至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而查補的收入屬于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自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再看一些地方的規定也體現這一原則?!逗颖笔叶悇站?、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十二點規定,對納稅人在稽查、檢查過程中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所屬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
稅法上沒有明確界定業務招待費,通常來說招待客戶的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都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采用“雙限額”、“孰小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具體規定
1.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3.關于籌辦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也就是說,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特殊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復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2.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關聯企業分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該政策的要點有:
(一)本企業與關聯方的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
(二)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廣告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
(三)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分攤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
4.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span>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6.查補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因此,如果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其就應該對應調整至所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的扣除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而查補的收入屬于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自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再看一些地方的規定也體現這一原則?!逗颖笔叶悇站?、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十二點規定,對納稅人在稽查、檢查過程中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所屬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7.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是否作為計算扣除基數
現行政策只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倍鴮τ趶氖鹿蓹嗤顿Y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并沒有相關政策依據,因此不能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礎。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與贊助費的區別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全匯集
業務招待費
一、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Z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具體規定
1.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也就是說,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籌建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特殊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復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3.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span>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4.查補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因此,如果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其就應該對應調整至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而查補的收入屬于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自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再看一些地方的規定也體現這一原則?!逗颖笔叶悇站?、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十二點規定,對納稅人在稽查、檢查過程中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所屬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需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要的一項成本費用。
稅法上沒有明確界定業務招待費,通常來說招待客戶的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贈送給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的費用等都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核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采用“雙限額”、“孰小原則”,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限額扣除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具體規定
1.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的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
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3.關于籌辦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也就是說,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特殊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業務招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復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2.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關聯企業分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該政策的要點有:
(一)本企業與關聯方的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
(二)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廣告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是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另一方扣除。關聯方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被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
(三)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但被分攤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
4.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視同銷售(營業)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span>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包括:(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二)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三)用于交際應酬視同銷售收入(四)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視同銷售收入(五)用于股息分配視同銷售(六)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七)用于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八)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九)其他。
6.查補收入計算扣除基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因此,如果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其就應該對應調整至所屬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的扣除限額是以年度“全年銷售(營業)收入”為基數的,包含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而查補的收入屬于其發生年度收入的一部分,自然應允許其作為計算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基數。
再看一些地方的規定也體現這一原則?!逗颖笔叶悇站?、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十二點規定,對納稅人在稽查、檢查過程中查補的收入,可以作為所屬年度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7.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是否作為計算扣除基數
現行政策只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倍鴮τ趶氖鹿蓹嗤顿Y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并沒有相關政策依據,因此不能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計算基礎。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與贊助費的區別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中,不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中,要注意與贊助費支出區別。因此,判斷一項費用是贊助費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取決于該項費用是否具有廣告或者業務宣傳的性質。主要看:
一是費用支出的合同是不是有償雙務合同。如果企業對外支出費用屬于單方面贈予,而未約定對方必須履行對外推介、宣傳義務的,不能認為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
二是費用支出的相對方是否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
三是是否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推介產品或服務。推介宣傳的對象是費用支出方自身或是其產品和服務,如果費用的支出不能帶來直接或間接表現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結果,也是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
另外,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宣傳,第三方平臺公司收取的開票內容為信息推廣服務費的支出,實際也是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服務或形象發生的支出,也應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變化對兩項費用的影響
《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
所得稅扣除規定中的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欲望,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而支付的費用,既有共同屬性也有區別,由于現行稅法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中,不具有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稅前列支。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中,要注意與贊助費支出區別。因此,判斷一項費用是贊助費還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取決于該項費用是否具有廣告或者業務宣傳的性質。主要看:
一是費用支出的合同是不是有償雙務合同。如果企業對外支出費用屬于單方面贈予,而未約定對方必須履行對外推介、宣傳義務的,不能認為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
二是費用支出的相對方是否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
三是是否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推介產品或服務。推介宣傳的對象是費用支出方自身或是其產品和服務,如果費用的支出不能帶來直接或間接表現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結果,也是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
另外,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或服務,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宣傳,第三方平臺公司收取的開票內容為信息推廣服務費的支出,實際也是企業為宣傳本企業的產品、服務或形象發生的支出,也應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變化對兩項費用的影響
《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