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代理記賬公司
企業考慮選擇代理記賬服務,需要對記賬公司進行進一步了解,以便于決定是否選擇這家代理記賬公司提供服務。 那么怎樣了解代理記賬公司?如何選擇杭州代辦公司?以下八大方法供企業在選擇這類記賬公司時參考。
1、查看營業執照
正規的代理記賬公司都有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要包括代理記賬。如果沒有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上沒有經營代理記賬項目,是不能開展此項業務的。
2、查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杭州代理記賬公司、財務公司、會計服務公司等,都有杭州市財政局各分局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如果沒有也不能代理企業的記賬業務。
3、查看公司辦公環境
正規的代理記賬公司,都有買下或租用的固定辦公場地和設備。如果沒有固定辦公場地,這樣的公司不能信任。規范的記賬公司,辦公場地也很規范;不規范的記賬公司,辦公場地也不規范。好的代理記賬公司地理位置優越,交通便利,便于日后的業務往來。條件更好一些的記賬公司還配有業務用車,服務區域更大、更便捷。建議一定要到代理記賬公司去實地考察,這樣才能了解該公司的狀況。
4、查看公司人員情況
純代理記賬業務的公司一般規模都不大,人員也不多,但起碼的工作人員是應該具備的,如經理、外勤、記賬會計、審核會計等。
5、查看硬件設備
目前,會計電算化已普及,電腦做賬基本已經取代手工做賬。杭州代理記賬公司一般都采用電腦做賬,公司本部電腦互聯形成計算機網絡,并安裝相應的財務軟件,流水作業,層層把關。電腦寬帶接入互聯網,以便業務聯絡,傳遞、查閱業務信息和進行網上報稅。同時配置有各種打印、復印、傳真、憑證專用裝訂機等相關設備。外出服務的會計人員都配有筆記本電腦。
6、查看會計人員資質
一般來說,為企業服務的主管會計應懂各行業會計具備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做賬會計必須取得會計上崗證,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財務記賬部總負責人應為資深會計,至少是會計師以上職稱,高級會計師更佳,熟悉本地財稅政策和辦事流程,有豐富地多行業會計務實經驗,這樣才能為企業提供更專業化的服務,防止為企業做錯賬。怎樣知道這些信息?可詢問查看一下相關人員的資質證件,如資格證、職稱證等。
7、查看會計質量
建議一定要與為企業服務的主管會計見面,了解主管會計工作經驗和務實能力。主管會計應熟悉行業財稅政策,并具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大一點的記賬公司,主管會計下面是一個會計組,一般2-3人組成,也要了解一下會計組情況(不同記賬公司可能人員配置可能不同)。好的主管會計或好的會計組才能保證好的會計質量。還可以查看一下記賬公司所做的賬冊是否規范、質量怎樣等。建議:Z好有一位會計朋友一同前往考察面談。當然,一般經過仔細考察,憑經驗也可做出大體判斷。
8、關于代理記賬費用
費用問題也是選擇記賬公司很重要、很實際問題。企業找財務公司記賬,如同企業招聘會計人員,首要問題是業務能力和會計質量是否適合企業需要,然后是價格合適,即“能力/價格”要平衡考慮,適合的才是Z好的。
代理記賬服務
代理記賬業務簡介
代理記賬:如果您的公司是剛剛起步,對公司的財務工作一無所知,但又不愿意去雇專職會計以增加公司負擔,您可以把公司初期煩瑣的賬目交給我們,我們有專業的會計為您服務,我公司代理記賬包含建賬、記賬、出報表、報稅、清理亂賬,協助年檢、財務審計等內容,而費用一般只是專職會計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
代理記賬服務方式
代理記賬服務方式一般由我公司財務人員在每月月初與您電話約好,您只要把貴公司的當月產生的原始資料費用發票(工資人員名單、房租費、水電費發票)交給我公司就可。由我公司專業會計人員進行記帳工作。
代理記賬服務目的
中小企業選擇代理記賬能夠在降低企業開支節約成本的同時,享受高水平和規范化的會計全程服務,提高會計工作效率;我公司會計人員會與您溝通當月財務情況。您付兼職的錢,我做專業的事!
代理記賬原則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財務會計制度,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保守客戶商業秘密。
代理記賬的好處
采用代理記賬方式有什么好處呢?Z直接的好處是表現在成本上,按照目前普遍的價格,企業請一名專職會計,每月成本在1800~2500 元之間,這是指一般的會計;如果請主管會計,每月可能花4000元以上。而請記賬公司,價格大致在300~800元之間,價格的高低與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和工作量有關,一般來說,貿易類企業價格低于生產類企業。企業出不到四分之一個會計人員的成本,就可以享受多個會計人員的專業化服務。
杭州千匯財務提供代理記賬服務的范圍
1.代辦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代辦一般納稅人認證;
2.代辦納稅申報事宜;
3.提供會計、稅務咨詢服務;
4.代理記帳、設計企業財務制度,為企業提供財務報表分析;
5.代辦減稅、退稅、免稅事項;
6.開展網上稅收,財務咨詢服務;
7.代理網上申報;
8.每月電話溝通財務稅務情況。
代理記賬收費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27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業務,促進代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1]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七條 委托人對代理記賬機構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
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并收回批準證書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又不向審批機關說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不真實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于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代理記賬機構的申請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4年6月23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同時廢止。